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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社會創新標章授權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1. 本處得視需求設置七至十五人之審查委員會,並由行政院社會創新聯繫會議推派跨部會機關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社創標章被授權資格及第四點之申請案應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報行政院社會創新聯繫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2. 社創標章授權使用期限以辦理第二點之活動期間為原則。但遇有特殊狀況需展延使用期限,應報請本處同意後,始得繼續使用。
    前項活動期間應於社創標章授權契約中載明。
  3. 被授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社創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1. 被授權單位申請終止使用。
    2. 被授權單位解散或歇業。
    3. 法人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4. 違反第十三點規定不得轉讓、買賣或租用社創標章使用權之規定。
    5. 經主管機關移除或取消其於社會創新組織登記資料庫之登錄資格。

    被授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社創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1. 違反第七點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評核。
    2. 違反第十點規定將社創標章用於未獲授權使用產品、通路或作為他用。

    經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廢止社創標章使用權之被授權單位,自廢止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社創標章使用權。

  4. 被授權單位所販售之產品發生消費者糾紛或造成傷亡意外,應由被授權單位及產品製造者負擔相關責任。
    被授權單位或契約活動、所販售之產品若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或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概由被授權單位自行負責。
    被授權人如逾越授權範圍及限制而利用社創標章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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