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科研成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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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
科技部近2年致力於鬆綁及完備科研成果商業化相關修法, 希望鼓勵更多學研機構投入技轉,共同促進科研成果為社會 、產業所用的最大價值。
修正重點
增強鼓勵措施提升研發與技轉人員的技轉意願,並強化學研 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發揮產官學研實質合作效益。
強化全球市場布局
鼓勵研發成果運籌全球市場,完備國際布局
本次修法刪除於我國管轄區域製造或使用之限制及其應符合之要件, 以鼓勵科研成果積極進軍全球市場、強化國際鏈結,加入技轉成果可 在海外製造或使用
對應法規: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五條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一、十二條
開放留用研發成果收入
經同意的學研機構可留用技轉上繳收入, 循環投入推廣科研成果。
以往科技部規定技術移轉後收到的研發成果收入需要上繳國庫。
修法後開放符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管理及運用貢獻等條件的學研機構可留用技轉上繳的收入。
對應法規: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三條
收入分配技轉人員,免除定價責任
對應法規: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十四、二十條
鼓勵新創事業-兼職與技術作價
鬆綁學研機構行政職教研人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放寬持股上限與緩課稅優惠, 希望促進學研成果產業化,鼓勵新創事業發展,強化技術移轉的效果。
對應法規: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二、四、五、七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
劃定紅線-利益衝突管理與資訊揭露
當研究人員在科研成果商業化過程中,因個人利益影響到商業化過程的公正性時,就會產生利益衝突的風險。
為避免學研機構研發人員誤觸規範,本次修正明確劃定紅線,建立利益衝突管理機制。
對應法規: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六至十二條 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五至十條及第十五條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七至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