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
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12年10月26日)」,實施新制的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費用之分攤規定。
舊制
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112年6月9日)」第八條規定,專利申請及維護等相關費用(含事務所服務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除智權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得以其他比例分擔外,依辦法於扣除補助機關之補助金額後,按以下分攤基準表分攤剩餘金額。